《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中山市辖区内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稳定,具有公益性质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含镇区政府举办、村集体举办和其他单位举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补助标准: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财政给予生均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人 年。
补助对象:在中山市就读的本市户籍幼儿;合法监护人在中山市内居住和工作并购买社保半年以上的本省外市和外省户籍幼儿;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子女、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
补助人数: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招生总人数核定,不足招生总人数的按照实有人数拨款。
补助经费:由所属镇区负责,市级结合发展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方案给予适当奖补。各镇区应视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区域普惠性学位供给等情况,制订差异化的扶持政策,适时提高补助标准,确保完成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任务,不断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和水平。
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应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教师待遇等保障运行管理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对外捐赠和投资、罚款、回报举办者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扣减原投入经费。实施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后,幼儿园不得降低原有的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投入标准,不得降低或抵扣教职工原有工资福利待遇。
对违规行为的处置:对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无故克扣教师工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挪用补助资金、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任意一种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
在申报普惠性幼儿园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幼儿园,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内申报普惠性幼儿园的资格。普惠性幼儿园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由镇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确定其当年幼儿园办学年检不合格,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