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记者从中山市教体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普惠性幼儿园的发展,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市教体局牵头对《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拟定了《中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来函等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询意见时间至6月19日。
教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根据《管理办法》,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中山市辖区内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稳定,具有公益性质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含镇区政府举办、村集体举办和其他单位举办幼儿园,下同)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具体条件方面,首先是资质达标。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注册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规模招生,上一年度幼儿园办学年检合格。
其次是收费合理。保教费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公办园严格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定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超过同等级自收自支公办性质幼儿园标准的20%,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年),按要求保持稳定。
新开办的公办园若因办园时间短、投入资金大、办园档次高,又尚未取得幼儿园等级资格的公办幼儿园,可按原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提出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由市教育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发改部门审定。各镇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向上浮动不超过20%。
此外,在保障待遇上,需要配足符合资质的各类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比例不低于65%,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