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07652的网友留言咨询:我是烟台市某区一所私立幼儿园的老师,因为疫情期间2月的工资到现在没有发放,我们也是要养家糊口的啊,新闻说疫情期间社保单位不需要上交,那请问教师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眼看三月底了二月份的工资还是没有任何消息。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您好,因疫情防控用人单位推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双方未就工资支付标准协商一致,可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自停工之日起,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劳动合同中如果未明确工资标准,可参照您之前正常上班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工资,您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反映。